北京电影学院全日制本科 学分制管理条例北京电影学院全日制本科 学分制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艺术人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全面素质高的艺术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试用于北京电影学院2003级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可参考执行)。
第二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本科以四年为基准,四年之内必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若修不够规定学分(缺14学分以内),须按结业处理,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以走读方式在两年内补够学分后,可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课程分类与课程编号
第四条 学院开设的理论教学、技能训练和其他教学活动统称为课程。根据提高学生素质、跨系选课、加强实践教学的影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我院本科课程由公共课(包括院定必修、选修和院规定课程)、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大板块构成。
第五条 按照修读方式分为五类:
(1) 院定必修课10门(包括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艺术概论、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大学生修养、法律基础(以上每门课2学分)、外语(8学分)、体育(4学分),共28个学分。
(2) 院规定课程(必修):10个学分,分两类:
(a) 创作类专业学生:社会实践(2学分)、军训(2学分)、军事理论(1学分),毕业作业(3学分)、艺术总结(1学分)、答辩(1学分);共10个学分(不计总学时)。
(b) 史论专业学生:社会实践2学分、军训2学分、军事理论1学分,毕业论文3学分、答辩2学分,共10个学分(不计总学时)。
(3) 选修课:十二个学分。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由选修。这类课程即有本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也有全院开设的课程,学生必须从中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选修课初步包括:中国电影史、外国电影史、电影技术概论、摄影基础(图片摄影)、视听语言、计算机基础、影片分析、电影理论基础、音乐作品赏析、美术作品赏析、类型电影、电影声音、名著导读、剧作概论、制片与市场、表演基础、传播学、影视美术概论、中国传统文化,非线性编辑,共20门,以及人文社科类学分(待开)5门课。同时全院教师均可申请开设艺术、人文方面选修课程,争取使一年的选修课开设达到30门左右。
(4) 指定性选修课:12学分。由学院和各教学单位规定所选科目,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修完。各专业根据教学要求,提出本专业的指定性选修课,一般为6门,共12个学分。表演系5门,10个学分。
(5) 系定必修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100学分左右。这些课程须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授课。
第六条 课程以学期为单位计算门数,学院对各门课程统一编号。本科课程号由十位数字组成:第一位和第二位数表示开课单位,第三位数为该课程类型,第四、五位数表示学分,第六位数表示级别(0表示无级别),第七、八、九位数表示该课程的课序号(标志课程名称用,唯一名称的课程名称对应唯一的课序号),第十位数表示开课序号(标记两个时段的相同课程)。课号如下图所示:
0
3
2
0
2
0
0
0
1
1
院系代码:
文学系 01 、导演系 02 、表演学院 03
摄影系 04 、美术系 05 、 录音系 06
管理系 07、摄影学院 08、动画学院09
电影学系 10
课程类型:
电影学基础课 1、公共课 2、其它课程 3
第四章 学分计算与学时分配
第七条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学期一般行课18周,复习考试两周。本科课程总量约160个学分,总学时约在3000左右。
第八条 每门课程学分以学期为单元计算,由课程标准确定,具体方法如下:
1、 公共课一般18学时为1学分(外语课、体育课36学时为1学分);
2、 各专业和专业基础课为18学时为1学分;
3、 表演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24学时为1学分。
第九条 学分、学时总量与各类课程学分、学时量以及在学时总量所占比例分配如下:
1、 院定必修课:10门共28学分,约占总学分的17.5%;
2、 规定课程:10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25%.
3、 选修课:共约1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25%;
4、 指定性选修课:6门,共12个学分,约占总学分的7.5%;
5、 系定必修课(专业基础、专业课):共100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2.5%;
第五章 选课内容与选课要求
第十条 必修课中引入选修、实行选课制是推行学分制的核心之一,在这一层面开设出不同档次、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所学专长、志趣进行选择。
第十一条 根据我院艺术教育特色,各系和二级学院所开设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暂不开设选修课程。这两类课程的教学进度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保证专业教学。
第十二条 学院和各教学单位所开设的院定必修课和选修课均可在4年之内修完。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根据教学进度必须四年内修完。
第十三条 选修课由学生任意选择,一般占总学分的6.25%左右。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听取指导教师意见后决定。正常情况下,除本专业已安排的专业基础和专业课外,第一、二学年每学期平均选12学分。前两学年如果修完公共课和任选课学分,第三、四学年可集中学习专业课和进行毕业作业和论文。
第十五条 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同时根据知识梯度,注意课程先修和后修的关系,必须先选修先修课程。一般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 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不能重复选修。
第十七条 选修课的考勤办法依据原考勤办法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 选课程序与教务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分为预选和正选两个步骤。预选阶段,学生应根据本专业的专业基础、专业课时间安排,在保证不冲突的情况下,在计算机上进行选课。
第十九条 学生预选时间由教务处提前通知。预选结束后,教务处根据预选结果打印中选名单并交授课教师。开课一周内学生可在同一课程范围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学生要填写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当学生所选课号、序号对应的课程,因名额限制未能选中时,教务处将提供补选课程供学生选择。对于预选人数超过教室容量的课程,则采取随机抽签或按规则排序截止的办法确定是否中选。选课名单一旦确定(正选),学生不可任意退选、改选。选课人数低于10人,即停开该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经批准后开设的课程安排下发各系或通过其他途径公布。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根据选课结果记录考勤,考勤依据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教务处依据中选名单安排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全院选课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公共课的选课课表的编排、分班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编制并于每学期第十四周上交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选课程序:
1、 十六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专业基础、专业课安排以及选修课程的预选时间;
2、 开学第一周末教务处汇总学生选课情况,进行调整编班工作,并公布上课地点、上课时间、任课教师及学生编班名单并完成最后调整工作;
3、 教师在开学前二周必须将成绩单报教务处,以保证学生选课安排。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旦选定所修课程,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否则必须重修(任选课不用重修)。课程成绩的评定以百分制计分,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和绩点制两种形式,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绩点为4.0-5.0(90分折合为4.0,91分折合为4.1,依次类推);80-89分绩点为3.0-3.9;70-79分绩点为2.0-2.9;60-69分绩点为1.0-1.9;59分以下绩点为0。
学分绩用于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是学生毕业综合排名的主要依据之一。学生的总学分绩采取所修课程绩点的加权平均值,其计算公式为:
总学分绩=∑(学分 ╳ 绩点)/∑(学分)
没有及格的任选课程,计算学分绩时不计算在内(即 “∑(学分)”中不包括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各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有医务室或合同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一般随下一次选修课程参加考试,考试前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按重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备注中注明“重1”或“重2”字样。任选课重修不记入重修字样。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作弊和旷考依据《北京电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八章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后,除任选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外,其他不及格课程均须重修,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任选学分超过16学分以上部分收取相关费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课作业只允许补考(补交)一次。
第三十条 所选修课程经考试不及格需重修时,在下期选课时选定该课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开学前向教务处说明,由教务处根据情况予以安排,每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重修两次仍不及格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 每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1/3者;
2、 无故缺考者;
第三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免修,参加免修考试并获80分以上成绩者可免修并获得相应学分:
1、 获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
2、 获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证书者;
3、 获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运动健将资格者;
4、 凡学过本院专业基础课和教育部规定的公共课,成绩达到75分以上:
任选课不允许免修。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免修需本人申请,交验成绩单、资格证书,经所属教学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申请免修在开课第二周办理。
第九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四条 毕业学分要求如下:
1、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数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
2、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每学期可以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
3、有特殊困难或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6年,延长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4、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中,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两项中任何一项未修满者及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结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详见《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结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补行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1、 有个别课程应重修,而学院无法安排重修,允许在两年之内重考一次不及格课程,重考合格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2、 毕业论文低于75分者,可在二学年内本专业在做应届毕业工作时,重交论文并经论文指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3、 结业生中如因一门课程经两次重修仍不及格者,允许在一年之内重考一次重修不及格的课程。考试及格,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本科生在四年学习期间,按本院各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延长学习期和重修课程需按每学分不低于100元收取相关费用,不足一学分按一学分收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在2003级本科生试行。其他各级学生仍执行《北京电影学院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影学院
2003年6月13日